38.2.2 当比赛场地内或附近发生球员与球队替补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时,裁判员应采取必要措施制止。
38.2.3 上述人员公然挑衅对方队员或裁判员的,取消其比赛资格。 裁判员必须向比赛组委会报告该事件。
38.2.4 如果裁判员要求,保安人员可以进入比赛区域。 但如果观众带着明显的暴力意图进入体育场,安保人员必须立即介入,以保护球队和裁判。
38.2.5 体育场外或附近的所有区域,包括入口、出口、过道、休息室等,均由竞赛组织部门和负责维护公共秩序的保安人员管辖。
38.2.6 裁判员不得允许运动员或坐在球队席上的任何人做出任何可能造成比赛器材损坏的粗暴行为。
裁判员发现此类行为时,应当立即向违规球队主教练提出警告。
如果重复出现这种行为,有关违规者将立即被判技术犯规,甚至取消比赛资格。
38.3 处罚
38.3.1 违规者应被记录为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38.3.2 每当违规者根据本规则的各项规定被取消比赛资格时,他应前往球队的休息区并在比赛期间留在那里,或者如果他愿意,可以选择离开体育场。
38.3.3 罚球应判给:
· 如果是非接触犯规:对方主教练指定的球队中的任何成员。
· 如果是接触犯规:被犯规的球员。
随后:
· 在球队前场的掷界外球线上掷界外球。
· 第一节开始时在中圈跳球。
38.3.4 罚球次数如下:
· 如果是非接触犯规:2次罚球。
· 如果对未采取投篮动作的球员犯规:2次罚球。
· 如果对投篮的球员犯规:如果投进篮筐,则得分并增加一次罚球。
· 如果投篮球员犯规且球未入篮:罚球 2 或 3 次。
·如果是主教练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罚球2次。
·如果第一助理教练、替补球员、出局球员或队员犯规,将被判给主教练一次技术犯规:罚球2次。
此外,如果在比赛期间第一助理教练、替补球员、外场球员或队员离开球队席区域参加比赛,将被判取消资格犯规:
- 第一助理教练、替补队员和被淘汰的球员每犯一次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2次罚球。 所有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均应记录在案。
- 队员每犯一次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2 次罚球。 所有取消资格的犯规均应记录在主教练身上。 所有罚球均应适用,除非对方球队有同等罚球来抵消。
第三十九条 打斗
39.1 定义
打架是指对方球队的两名或两名以上成员(球员和替补球员、主教练、助理教练、被淘汰的球员和球队成员)之间的身体冲突。
本规定仅适用于在打斗期间或任何可能导致打斗的情况下离开球队替补席区域边界的替补球员、主教练、助理教练、被淘汰的球员和球队人员。
39.2 规定
39.2.1 替补球员、被淘汰的球员和球队人员在打斗期间或任何可能导致打斗的情况下离开球队席区域的,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39.2.2 为了协助裁判员在打斗期间或在任何可能导致打斗的情况下维持或恢复秩序,只有主教练和/或第一助理教练才可以离开球队席区域协助裁判。裁判员维持或恢复秩序。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不应被取消资格。
39.2.3 如果主教练和/或第一助理教练离开球队席区域,并且不协助或试图协助裁判员维持或恢复秩序,则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39.3 处罚
39.3.1 无论有多少名因离开替补席区域而被取消资格的替补席人员,主教练均应被判一次技术犯规(“B”)。
39.3.2 如果任一队的替补队员根据本规定被取消比赛资格,并且没有其他犯规处罚需要执行,则比赛应按如下方式重新开始:
比赛因打架而停止,大约在同一时间,如果:
·如果射门得分或最后一次罚球得分,则球权应判给未得分的球队,以便从该队端线后面的任何点掷界外球。
·控制球或控球的球队应将球判给该队,以便在比赛开始时从最靠近球的点掷界外球。
·双方都没有控球权,也没有控球权,出现跳球情况。
39.3.3 所有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均应按B.8.3的规定记入记录表,且不计入全队犯规总数。
39.3.4 所有可能涉及球员在场上打架的犯规处罚或比赛前发生的任何情况均应按照第四十二条(特殊情况)的规定处理。
39.3.5 涉及第一助理教练、替补、外场球员或球队人员参与打架或任何可能导致打架的情况的所有可能的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处罚按照第38.3.4条第6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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