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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游戏产业发展趋势:从电脑到移动端的转变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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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游戏(也称为视频游戏或视频游戏)是指依靠电子设备操作的人类计算机互动游戏。根据不同的媒体平台,它主要分为5种类型:控制台游戏(或电视游戏),手持游戏,计算机游戏,街机游戏和手机游戏。目前,电脑游戏和手机游戏主要使用。近年来,游戏行业蓬勃发展,全球游戏市场达到1000亿美元。中国已成为亚洲乃至全世界增长最大,增长最快的市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移动智能设备的普及,电子游戏的研发热点已从计算机客户端和计算机浏览器转变为移动设备,主要包括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根据“ 2016年手机游戏行业白皮书”,2016年,我国家的手机游戏用户每月的覆盖范围约为4亿,而手机游戏市场规模超过了250亿美元,但令人眼花and乱的经济效果背后是严重同质性和不法竞争的混乱。在整个娱乐业的帮助下,游戏,电影,动画,体育和其他行业的跨境整合越来越接近。在电子游戏的开发和推广过程中提出了大型IP(Investigulproper Ty)的概念,该概念是指文化积累到一定水平后的连续产出,主要包括电影,电视,文学,动画作品适合二级或多次适应。根据在线文学作品,流行电影和电视剧等大型IP的改编手机游戏已成为一项杰出的功能。在经历了著名的IP的疯狂追求之后,游戏开发人员对IP的探索和利用更加理性和成熟,不仅是为了更改简单的名称,而且对由此引起的知识产权的民事争端也更加困难和复杂。作者试图根据检查游戏版权案件的司法实践来分析版权法的保护路径和范围,以阐明游戏适应和开发的行为界限,并促进游戏行业的健康和有序发展。

    1。电子游戏试验实践的分析

    为了揭示我国家的版权法和游戏的当前保护状况,作者对与中国判决文件网络发表的电子游戏有关的知识产权进行了146个民事判决,并将我国家当前的版权法律制度结合在一起,分析当事方的基础,以索取权利和以下问题,并发现了以下问题的存在:

    (i)分散:根据不同类型的作品拆分游戏并保护您的权利

    毫无疑问,电子游戏是可版权的,但是可以保护哪种类型的作品存在极大的争议。一般而言,电子游戏是多个精神成就的有机整合的结合,包括游戏名称,程序代码,游戏规则,操作接口,场景映射,字符映像,动画视频,声音和音乐等各种元素。由于其多样化的内容和复杂性,电子游戏不属于我国现有的法律工程类型。权利持有人通常将电子游戏划分为部分,将要素分为不同类型的作品,并分别声称权利。

    近年来,在涉及电子游戏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大多数案件都是版权侵权争端,而零散的权利保护特征则很重要。权利持有人声称他们的游戏元素构成了计算机软件,艺术作品,文本作品,音乐作品,电影和作品与拍摄电影等相似的方式创作,并根据不同类型的作品起诉和保护权利。总体而言,案件中的困难和争议集中在游戏名称,角色名称,游戏规则,游戏描述等是否受版权法保护。

    (ii)模糊区域:哪些游戏元素可以构成原始表达

    高质量的IP具有惊人的引人注目的效果和强大的货币化功能。当前的行业热门话题是基于流行的电视连续剧,电影或知名小说,漫画等创建游戏。但是,电子游戏专注于用户互动,尤其是在实时和竞争性游戏中,角色,绘制介绍,叙述和其他文本的数量非常小。与通常花费数十万个单词的文本作品相比,长度差异很大。电子游戏通常仅使用角色名称,角色关系,情节设计,背景设置,以及武术,武器,技能和其他作品的其他元素来吸引用户并促进游戏过程。如果这些要素受版权法的保护,则需要构成原始表达。如何确定它们是思想还是表达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例如,在“我是MT”的情况下,莱登卓越公司连续获得了使用3D动漫名称“我是MT”漫画的名称以及诸如Ai Mu Ti,Sha Man,Bad Ren,Dai Thief,Dai Thief和Shen Shang Shang Shang Shang shang Shang Shang shang Shang shang shang shang shang shang shang shang shang shang shang shang shang shang shang shang shang shang shang shang shang shang shang shang shang of the Game'i i Motonline''i i i Mt2''和Shen Shang de的名称。被指控侵犯的游戏的名称是“超级MT”,游戏角色的名称是Xiao T,Xiao de,Xiao Yao,Xiao Dai和Xiao Man。莱东卓越公司起诉库伦·莱克森格公司(Kunlun Lexiang Company)侵犯了其适应上述文本作品的权利。审判后,法院认为,尽管公众可以在组合动漫“我的名字是MT”的整个内容时知道上述角色名称的含义,但这种理解不仅来自单个短语,而且更多来自动漫工作中的特定内容。上述名称本身不符合文本工作的创造要求,因此确定游戏元素的名称并不构成版权法的意义。另一个想法是包装游戏中涉及的所有元素。在congyou公司起诉广州Youai公司的侵犯版权和不公平竞争的情况下,樟宜公司获得了许多Jin Yong的武术小说的独家游戏改编权,并首次运营了游戏“ Tianlong Bazi”。法院裁定,被告侵权游戏“幻想江户”有一个故事情节,例如两者绑架后被救出的武野救出,迫切的宗派领导人使用了豹子胎儿Yijing药丸来控制学者,像Zi一样的铁脸和单人游戏Zhenlong Zhenlong Geans Game。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诸如金杨的小说《鹿与大锅》和《龙与龙八方》等地块的使用超出了合理的范围,这构成了适应文本工作的权利。在“打破天空的战斗 - 打破天空”的情况下,法院还根据该要素是否构成原始表达方式,并基于该游戏是否被指控未经授权的权利来确定上述要素是否侵犯了文本作品的权利。

    (iii)难以确定侵权:内容很复杂,主要涉及技术问题,并且很难提供证据。

    内容的复杂性和电子游戏要素的多样性使得很难比较游戏的作品并确定侵权内容的比例。对于不同类型的作品,表达方法和表达方式非常不同,比较步骤和检查焦点也大不相同。通过拆分游戏元素保护权利可能会有盲点。例如,在比较文本与电子游戏的过程中,无需涉及界面设计,艺术形状和音乐表达式。重点是判断游戏背景设置的内容结构,情节方向,字符名称等是否与文本起作用或基本相似。电子游戏的游戏界面和图片演示可能构成艺术作品。在滤除了受函数或游戏规则限制的表达式之后,重点是比较几何形状和线路方向的颜色,选择和组合。此外,电子游戏的内容很复杂,尤其是具有许多附带任务或多个副本的大型游戏。所有证据收集都是困难且耗时的,这增加了正确持有人的证据收集工作量以及法院在确定事实方面的困难。

    (iv)一般倡导者:反无情竞争法已成为权利保护的“灵丹妙药”

    Unlike the early days of plagiarism and skin replacement, game development now often uses the popularity of advanced games or text works to steal the names of other people's works or characters, etc. In order to avoid the risk of claiming that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s rejected by the court, some rights holders choose to file a lawsuit based on the counterfeit clause of Article 6 of the Anti-Illegal Controversy Law or even Article 2 of the principled clause.在不公平的竞争纠纷“ Heartstone”案件中,原告暴雪公司和Netzhiyi公司共同开发并运营了电子牌游戏“ Heartstone:魔兽英雄”。原告认为,被告Youyi Company开发的游戏“ Wolong的传奇:三个王国的传奇”全面窃和使用的装饰设计和其他游戏元素与“ Heartstone:Heartstone:Hero of Warcraft”的游戏界面非常相似(包括但不限于游戏规则的特定表达)。法院裁定,要确定相关的游戏界面是否构成包装和装饰,我们必须考虑它是否具有区分产品来源的功能以及是否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乱和误解;鉴于该案件中涉及的游戏和侵权游戏仅除了案件中涉及的在线操作时间外只有两天,因此,相关公众很难知道炉石传说的游戏界面,并且游戏界面要求用户在看到它们之前登录,因此原告暴风雪公司和Netzhiyi公司的诉讼被拒绝。

    2。很难作为独立类型的作品保护视频游戏

    技术进步已经诞生了新的作品复制和传播方法,并且版权法保护范围已包括越来越多的精神成就。电子游戏是现代网络通信,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工程和其他整合人们娱乐审美需求的产品。多元素和人类计算机互动的复杂性使电子游戏变得特别。将整体电子游戏作为独立的工作类型仍然是理论上和实用的障碍,这不是国际舞台上的主流实践。

    (i)电子游戏不同于任何现有的法律工程类型

    我国版权法中规定的八种类型的工作不包括电子游戏作品,并且电子游戏类型和现有作品之间存在显着差异。电子游戏的核心内容包括游戏引擎和游戏资源库。首先,游戏引擎是由编程语言编写的计算机程序,由指令序列组成,属于计算机软件。但是,电子游戏不仅是代码,而且随着编程语言的持续开发和改进,例如“ C ++,Java,Python”,使用不同的编程工具编写不同的代码来实现相同的场景,规则和效果,这不再是一个问题。显然,电子游戏被认为是整个计算机软件,并且不能完全保护它们。其次,游戏资源库是指游戏中各种材料和元素的集合,包括但不限于图形,文本,声音,音乐,动画,视频等,最终呈现给用户眼睛的效果。原始角色图像,游戏场景,游戏设备设计等可以构成艺术作品;背景音乐,声音效果设计,主题曲等属于音乐作品。如果声音和图片的编辑组合具有一定程度的独创性,则可以成为电影作品和类似于拍摄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最后,对于具有故事情节和附带任务的大型电子游戏,背景介绍,故事情节,角色对话等可以构成完整的表达和独创性,它也可以构成文本作品。

    在现有的版权法律框架中,电子游戏是一种集成了多个元素和多个精神成就的复合产品,通常类似于类似于拍摄的方法创作的电影作品或作品。特别是对于角色扮演和竞争性增长视频游戏,创建和开发过程非常复杂。首先,有必要阐明游戏计划计划,建立虚拟故事背景或使用历史故事作为模型,创建或调整脚本或故事大纲,然后完善它,包括不同的副任务,情节开发等;其次,确定游戏类型和样式,创建游戏界面,游戏场景,角色图像,服装,武器等;再次进入游戏建模阶段,执行3D场景模拟,绘制贴纸,动画合成等;最后,游戏程序编写,后期制作,测试和维修等,以实现游戏操作和演示效果之间的统一对应关系,例如控制角色动作,达到输出效果等。电子游戏的创作过程和演示效应与电影作品相似,包括故事设置,对话,对话绘图,对话绘图,对话,录音,音乐声音综合,视觉综合,视觉综合,视觉综合,视觉综合,视觉综合,交换,视觉,进行效果

    电子游戏,电影和电子作品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电子游戏的互动率。电影创作和电子作品后,它们就是创作者的美学思想和创造性活动的结晶。观众的欣赏和学习不能改变电影作品的表达形式和演示结果。在电子游戏中,玩家遵循游戏规则的设置和指导,迈向预设结局。不同的玩家具有不同的操作偏好,游戏策略和价值判断,并且不同的操作将导致不同的游戏结局。即使在没有情节的实时竞争游戏中,具有多个玩家和联合参与的游戏模式也会呈现不同的游戏场景和结果。即使玩家可以决定游戏的不同结局,他们的互动参与也不能与游戏开发人员预先设置的游戏规则分开或超过游戏规则。游戏的不同结局实际上是游戏元素组合的结果。尽管电子游戏和电影作品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但这并不妨碍保护电子游戏免受电影作品的规则和方法的提取。

    (ii)将电子游戏用作独立工作类型不是最佳选择

    关于司法实践中电子游戏的权利保护的当前状况,有些人认为应该通过立法保护电子游戏作为一种新的工作。作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尽管第一款电子游戏于1952年发行,并且已经存在数十年了,但自21世纪以来,目前的主流手机游戏,计算机游戏和家庭游戏仅取得了很多发展。常见的电子游戏包括角色扮演,卡,策略,竞争,动作和拍摄。不同类型游戏的资源库差异很大,其表达形式和独创性存在很大差异。特别是在2016年,它被称为VR的第一年。借助诸如虚拟现实等技术的成熟度(从英语中的虚拟现实翻译,VR,VR,一种计算机仿真系统,使用双眼视觉原理,并使用特殊设备来创建和体验虚拟世界),增强现实(从英语中翻译成增强现实,AR,AR,AR,一种技术,该技术在现实的时间和图像中计算了一个现实的图像,并集成了一个现实的图像,并整合了一个现实的图像,并整合了预设图像,并集成了3个图像,并集成了3个图像,并集成了3个图像,并集成了3个图像,并集成了3台图像,并集成了3台图像,并集成了3个图像,并集成了3台图像,并整合了3个图像,并集成了3.计算机处理技术,新游戏形式和行业模式的进步将继续出现。虚拟现实和其他技术对软件和硬件有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对于可穿戴设备,虚拟成像产品,图像处理芯片等。游戏产品可能不再是简单的软件或程序,而是与特定的物理设备集成在一起。因此,此类游戏属于受版权法保护的对象或工业财产权的对象,例如专利权,这将在当时造成新的争议和诉讼表格。

    我的国家属于大陆法律制度。在考虑法律的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同时,还必须考虑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立法技术的缺陷还可能破坏法律的系统性,并成为影响文化产业发展的原因。对于不断更新和变异的新事物,通过立法来阐明其法律属性不仅将对立法技术(例如立法语言,内部结构,外部形式和立法预测)提出极高的要求,并以不同的形式统一电子游戏作为一种工作类型,并提供同等保护的方法,并以一种尺寸的方法限制了电子游戏领域的自然增长。回顾版权法的制定,在每次法律修订和更新之后,都有一种改变生产关系,促进技术力量和商业利益的游戏。正是因为电子游戏行业正处于激烈的竞争和蓬勃发展的过程中,因此版权法律制度应考虑该行业的当前状况,尊重现有的市场秩序,并避免被某个行业或技术席卷。

    (iii)关于电子游戏作品的属性的明确规定不是主流

    内容和人类计算机的多样性以及电子游戏的人际关系互动使它们与我国当前版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不同。国际世界中很少有国家就电子游戏的类型或属性做出明确的规定。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电子游戏的法律地位:一项比较研究”,通常有三种在国际社会中保护电子游戏的想法:加拿大,意大利,意大利,俄罗斯,新加坡,新加坡和其他国家都将电子游戏视为具有图形用户界面的计算机软件;巴西,法国,德国和美国认识到电子游戏内容的复杂性,并采用了一种更务实的方法,将电子游戏的属性视为分布式类型,并且可以根据其各自的属性和特征来保护游戏中的每个原始元素;韩国和其他国家将电子游戏作为视听作品保护。美国法院开始的做法与中国现有的保护模式相似。他们没有分别保护视频游戏,而是将游戏的图像和声音分开,并分别提供了版权保护。后来,他们计划将视频游戏作为一个整体作品,但仍然没有结论。日本东京高等法院有一项裁决,即大多数游戏仍然是图片,并且游戏不是电子作品。

    3。阐明保护范围并改善保护路径

    在通过诉讼维持版权的过程中,最困难的事情是首先确认相关工作中存在版权,然后确认侵权。尽管电子游戏包含不同类型的许多不同元素,但版权法保护的前提是构成原始表达并以有形形式复制,并且不超过版权法的范围和规范领域。与传统的财产权相比,版权法只能在版权所有持有人的权利侵犯他人违反版权法的过程中停止版权法的过程中显示其正确的持有人地位。因此,如何通过合理地定义表达的含义来阐明版权法的电子游戏的保护范围应该是解决电子游戏保护的难题的方法。作者建议将电子游戏键入,并根据不同的游戏元素阐明其根据版权法的范围和标准。对于确实具有经济价值但不构成原始表达的电子游戏中的要素,《反对竞争法》具有加强和应用的空间,但是应严格掌握反对竞争法的补充排名和标准。

    (i)明确的范围:电子游戏权利保护中表达的合理定义

    版权法不能保护抽象的思想,创造力,技术解决方案和其他思想,而只能保护可感知形式的思想的特定表达。但是,思想和表达是交织和交织在一起的,两者之间的分裂在理论上并不清楚。在司法实践中,电子游戏的版权法保护遵循以下思想:首先,根据意识形态表达的二分法原则,对电子游戏的各种要素进行过滤和筛选以排除属于思想类别的因素;其次,排除公共知识和习惯表达,事实过程,有限表达形式等的公共领域;最后,可以保护原始的完整表达式并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构成实质性相同或类似的标准应与作品的原创性成反比。因此,基于原创性水平和表达空间的选择,可以键入电子游戏,并且可以从创造性的难度和技能的角度将不同的保护与不同的元素结合使用。

    1。模拟现实的视频游戏

    竞争性电子游戏的目的和卖点通常是为用户带来真正的体验。例如,足球竞争性的比赛“ FI FA13”具有现实的游戏效果和精美的游戏图形,使足球爱好者能够真正刺激通过游戏访问竞技场。在“ FIFA13”游戏中,球员的运动技能,活动领域,球员之间的协调和得分方式的规则必须遵守足球比赛的真正规则。正是由于他们的创意使自由创作的空间很小。当某个想法仅以有限数量甚至一种表达形式来表达时,思想和表达就会变得困惑。类似的游戏包括国际象棋和纸牌比赛,例如杜迪兹(Doudizhu)。游戏规则是众所周知的,必须遵循才能实现游戏的目的。由于思想和表达的混乱,这种游戏的规则很难受版权法保护。

    2。休闲拼图电子游戏

    大多数独立游戏是休闲益智游戏,没有情节或简单的情节,例如消除,跑酷,沙盒,解密等。这种类型的游戏规则不受实际活动的限制,并且游戏研发具有某些创造性的空间来形成原始表达式。简单的规则可能属于思想,很难从版权法中获得保护。他们无法证明所有表达游戏规则或实施功能的游戏元素都难以保护。不受保护的想法,规则和受保护的原始表达式应从电子游戏中进行分析,应特别注意区分规则和规则的表达。随着计算机硬件设备的升级和软件工程的发展,创造性方法变得越来越丰富,表达领域不断扩大。在游戏界面设计,游戏规则表达式等方面实现差异化并不难;如果技术条件允许,那么就游戏规则的表达而言,后一种游戏仍然与上一场游戏相同或相似,则可能构成侵权。

    3。带有主要情节的电子游戏

    一些大规模的角色扮演,破坏冒险和多人在线战术和竞争电子游戏通常具有独特的背景设置,世界视图结构和故事情节。这种类型的电子游戏本身涵盖了各种作品类型,并使用技术手段来整合艺术,音乐,文本,电影,电子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等资源以形成集成产品。创意空间非常大,并且具有极高的自由度。但是,为了快速捕获目标用户,游戏开发人员仍然具有利用受欢迎程度并跟上时尚的现象。他们经常选择基于著名的在线文学作品,经典文学杰作,流行动画以及电影和电视作品的创作。在操作此类游戏之后,可以呈现和稳定播放的元素,例如故事情节,背景介绍,对话叙述等。如果它们构成原始表达式,则可以作为文本作品保护。对于游戏名称,游戏字符名称,角色关系,武器名称,武术派系和技巧设计等元素,可以获得版权法律保护,需要分析特定情况以确定其是否构成原始表达。对于某些难以成为版权法保护对象但具有经济价值的要素,它们可能是反对反对竞争法的补充保护。

    4。可以独立保护游戏软件后固定呈现的内容

    无论哪种类型的电子游戏,该软件都将在运行后以游戏屏幕的形式显示在用户面前。游戏运行后提出的内容可以独立获得原创性和可重复性要求条件下的版权法保护。在电子游戏诞生的早期,大多数游戏图片都是非常粗糙的,主要是简单的几何形状,颜色模块或线条,并且很难区分游戏规则和专门介绍这些规则的图片。但是,随着游戏行业的蓬勃发展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游戏图形不再表达游戏的某些规则或实现某些功能,而是追求美学价值和艺术体验。至于整个游戏,由于不同玩家和人力计算机互动的参与,图片,音乐,动作效果,动画等。由于不同的玩家的运作,在一个游戏中呈现的图片,音乐,动作效果,动画等将有所不同。但是,在游戏软件运行后,游戏界面中还有大量的图像,声音,文本等,可以独立呈现。在原创条件下,它符合保护作品的要求。尤其是可以连续播放的视频,例如机上动画和情节评论,这些视频与固定在具有或没有声音的某种媒介上的一系列照片一致。它们可以独立出现或复制。它们具有高度的独创性,可以形成类似于拍摄的方法创建的作品。

    (ii)改进路径:反对竞争法与版权法有关,但应另外应用

    要成为版权法保护的对象,它必须满足原始表达和可重复性的要求。因此,版权法可能会遗漏某些应保护的要素。当权利持有人发现很难通过版权法获得权利救济或不受保护时,《反无情竞争法》可以为保护个人或企业在智力成就上所享有的经济价值提供额外的保护。不公平的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具有深远的联系和共同的立法目的,并遵循诚信的共同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与版权法相比,《反无情竞争法》提供了一种被动保护,需要对特定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它只有在发生案件并被法院审判和确认的情况下才能起作用。返回电子游戏的司法审判实践,游戏名称,游戏规则,角色图像和建筑设置等游戏元素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但是由于它们不构成完整的表达方式,因此很难包括在保护版权法的范围中,而《反非皇家竞争法》具有适用于此的余地。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only when the court has confirmed that the rights claimed by the plaintiff exceed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of the individu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the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can be supplemented and the application conditions and standards should be strictly graspe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should be modest, especially the second principled clause of the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It should even prevent the right holder from arbitrarily claiming it as a panacea for rights protection, so as not to disrupt the existing industry order, narrow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individual law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even squeeze the space for public interests.

    First of all, when giving legal protection to game elements, you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fact that the name itself is the only one that cannot constitute a work or expression in the sense of copyright law. If the right holder claims that someone else steals the game elements name infringes on their right to adapt, he should strictly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dichotomy of ideological expression and be cautious in determining it. Secondly, game element names such as character image and martial arts tricks are usually difficult to realize the function of identifying the source of products and services, and should not be recognized as unique decorations for well-known products. However, according to the specific case, some game element names may constitute the unique name of well-known products, and this recognition standard should also be strict. The unique name or decoration of well-known products emphasizes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source of the product or service, which is essentially an unregistered trademark. The game user interface, game character name, game scene name, game item name, game item name, etc. elements should be part of the electronic game as a product, and should not be regarded as external distinctive features of the product, because users need to purchase and actually use the product before they can gradually see these scenes, and even after reaching a certain game level, they can see all game elements. Finally, we should strictly grasp the application standards and application rankings of the principled clauses of Article 2 of the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and unify the judgment ideas. Especially for objects such as game rules and game interfaces that fall into the ideological category, we should try to avoid applying principled clauses for bottom-up protection. For game elements that are not included in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law, the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provides necessary 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forming a layered and relatively comprehensive protection network, which is conducive to encouraging members of society to create spiritual achievements and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y. The electronic game industry is developing extremely rapidly. In addition to considering the original intention of the legislation, it should also fully consider factors such as the existing industry order, market development, consumer group maturity, technical and hardware implementation restrictions, and even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traditions, and carefully determine the level of protection that is compatible with the development level of my country's electronic game industry.

    (Author's unit: Beijing Shijingshan District People's Court)

    (This article was published in the 4th issue of "People's Justice"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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